外商投资企业超范围可以照<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>查处么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5 01:10:02
本人正处于扫法盲阶段,生活中遇到了个问题,想请大家帮助看看,给点意见,不胜感激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超范围经营,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<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>,其中有对关于超范围经营的处理依据,而2006年4月,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外汇管局等4部委又有了一个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》,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鼓励、允许、限制、禁止4类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有了个更为具体的处理依据。个人鄙见,这个执行意见和取缔办法由于创设主体的等级不同,一个是国务院,一个是4部委,而决定了位阶有高低,尽管取缔办法是“旧”法,但仍该适用取缔办法,特请教各位大虾。

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十四条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:对于无照经营行为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;触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、重大责任事故罪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、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;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、社会危害严重的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、威胁公共安全、破坏环境资源的,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产品(商品)等财物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其中第二款这样规定: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所以有其他法律法规就从其他法律法规处罚。
这是我个人的看法,在我们办案实践中也很少用《取缔办法》来查案件。